财政部关于印发《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
来源:
作者:
2007-11-7 14:34:22
|
财 政 部 文 件
财建[2007]435号
财政部关于印发《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( 局 ), 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:
为了确保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, 促进非粮替代稳步发展 , 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农业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》 ( 财建 [2006]702 号 ) 的规定 , 我们制定了《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 , 现予印发 , 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 :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:
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 , 切实 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, 根据《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 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》 ( 财建 [2006]702 号 )的有关规定, 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 ( 以下简称原料基地) 是指为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农业作物原 料与林业原料的基地。原料基地要充分开发利用荒山、荒坡、盐 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和冬闲田。原料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:
(一) 除利用冬闲田外 , 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 , 利用冬闲田种植原料作物要确保不与粮争地;
(二) 不作为地方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所补充的耕地;
(三) 有利于生态保护 , 不造成水土流失;
(四) 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 , 可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。
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原料基地补助 , 资金使用范围 :
( 一 ) 种子 ( 苗 ) 繁育、种植、抚育管护、土地平整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生产性支出;
( 二 ) 技术指导、工程验收、监督检查、方案审批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管理费用支出;
( 三 ) 财政部批准的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关的其他支出。
第四条 原料基地采用“龙头企业 + 基地”的建设运营模式。 龙头企业应当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或示范企业。企业是原料基地建设的主体 , 负责组织实施种子 ( 苗 ) 繁育、种植、抚育 管护 , 并负责收购、加工、销售等 , 并投入必要的资金。企业要与种植、经营者签订合同 , 承诺收购能源林木果实或能源农作物 , 切实保障种植者利益。原料基地建设企业有权优先收购能源林木 果实及能源农作物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上述要求 , 在适宜区域选择原料基地 , 并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。实施方案要细化到田边地头 , 详细说明原料基地建设实施内容与起始工作时间 , 测算原料基地投入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情况 , 具体申报原料基地 财政补助。
第五条 申请原料基地财政补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、三、 四条规定。省级林业和农业部门应分别牵头 , 商本级国土资源部 门对林业或农业原料基地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核;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原料基地投入、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核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 的原料基地 ? 省级财政部门商本级林业 ( 或农业 ) 、国土资源部 门向财政部申请原料基地补助资金 , 并同时报送原料基地实施方 案。
第六条 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 ( 或农业部 ) 、国土资源部对 原料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, 同时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力量对原 料基地进行实地核查。财政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, 结合实 地核查情况 , 审核批复原料基地补助资金。
第七条 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 200 元 / 亩; 补助金额由 财政部按该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。农业原 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 180 元 / 亩 , 具体标准将根据盐碱 地、沙荒地等不同类型土地核定; 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具体标准 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。
第八条 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省级财 政部门 ,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进度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 , 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, 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( 以下简称专员办 ) 。
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, 原料基地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在原料基地建设实施过程中 , 各级林业、农业、 国土、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, 确保按批准的方案实施。
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 , 核查内容包括 :
( 一 )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;
( 二 ) 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;
( 三 ) 地方财政是否滞留补助资金;
( 四 ) 与补助资金管理、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。
对核查发现的问题 , 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 (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) 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、处罚。
原料基地建成后 , 由国家林业局、农业部分别负责组织验收 , 财政部将根据验收结果及各专员办监督检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 行清算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, 由财政部负责解释。
|
- 相关文章
- 最新文章
- 2007年9月份相关产品进出口统计[2007-11-01]
- 发改委决定成品油价格每吨提高50..[2007-11-01]
- 近期国内一些地区出现柴油供应紧..[2007-10-30]
- 2007年8月份相关产品进出口统计[2007-10-18]
- 克莱斯勒支持生物柴油行业[2007-09-28]
- 第三届全国甜高粱会议暨第一届甜..[2007-09-25]

